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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校园停车场暂行管理办法
2022-08-08 14:06  

为规范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校园停车场秩序,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停放范围

(一)图书馆地下停车场

图书馆地下停车场仅限该停车场中分配到车位的教工车辆以及经保卫处批准的其他车辆停放,未分配车位或未经保卫处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准停放。

(二)百草餐厅地下停车场

百草餐厅地下停车场仅限该停车场中分配到车位的教工车辆以及经保卫处批准的其他车辆停放,未分配车位或未经保卫处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准停放。

(三)科技园大楼一楼停车场

科技园大楼一楼停车场仅限东亚驾校的车辆、经总务处同意在该车库租用车位的车辆以及经保卫处批准的其他车辆停放。除此之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停放。

(四)室外露天停车场

1.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且有序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均可在校园内室外露天停车场停放;

2.因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或不服从学校管理而被拉入黑名单的车辆禁止入校停放;

3.因违法、私自入校揽客等原因被禁止入校的其他车辆一律禁止停放。

二、停车场开关时间

(一)图书馆地下停车场

1.图书馆地下停车场南侧出入口每天6:00-21:30开启,在开启时间内,被授权的车辆通过门禁系统识别车牌进出,其它时间该出入口门禁系统将处于断电状态,被授权车辆也无法进出;

2.图书馆地下停车场东侧出入口每天24小时开启,被授权的车辆通过门禁系统识别车牌进出;

3.如遇特殊情况,开关时间另行通知。

(二)百草餐厅地下停车场

百草餐厅地下停车场出入口每天24小时开启,被授权的车辆通过门禁系统识别车牌和遥控钥匙进出。如遇特殊情况,开关时间另行通知。

(三)科技园大楼一楼停车场

科技园大楼一楼停车场南侧出入口每天24小时开启,有车位的人员通过保卫处配发的遥控钥匙自行进出该停车场。如遇特殊情况,开关时间另行通知。

(四)室外露天停车场

1.校园内室外露天停车场的出入口即学校南门、北门以及东门,南门和东门每天6:00-21:30开启,北门每天24小时开启,如遇特殊情况,开关时间另行通知;

2.学校教职工及校内工作人员等被授权的车辆通过门禁系统识别车牌进出;

3.未被授权的车辆只能从北门进出,因特殊情况批准后也可从南门或东门进出;

4.南门禁止货车、工程车以及大客车等重型车辆通行,因特殊情况批准后方可通行。

三、停车场管理职责

(一)总务处负责停车场划线以及基础设施维护。

(二)保卫处负责安排车位、控制库门开关时间、车辆授权以及处理驾驶员违规行为等。

(三)科技园大楼一楼停车场车位出租归总务处管理,保卫处负责日常管理检查等。

四、车辆停放要求及驾驶员责任

(一)停放车辆要求

1.车辆进入校园后要按照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占用行车道和其他教职工车位,更不得停放在门口、通道和阻碍消防器材使用的位置等;

2.报废、已损坏、车内有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物品的车辆未经批准不准在校内停放;

3.车辆存放时无“三漏”(漏油、漏液、漏水)现象,制动装置应安全可靠,灯光装置完好;

4.在室内停车场内,不准长时间发动车辆、禁止洗车、修车、练车,所有停车场内严禁无证驾驶;

5.未被授权的车辆如因工作原因需进出室内停车场,需提前报保卫处审批。

(二)驾驶员责任

1.车辆进入校园后,驾驶员要注意望,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行人、车辆以及建筑设施等,以免发生碰撞、剐蹭;

2.要将联系方式贴在车辆风挡玻璃的右下角,以便有事及时取得联系;

3.不得在停车场内乱扔杂物,不得在车位内长时间装卸货物或存放物品;

4.室内停车场内严禁烟火,非工作原因任何人不得在室内停车场内使用明火、吸烟或长时间逗留;

5.在保卫处登记的车辆信息(部门、车牌号、手机号等)必须与使用人信息相符,如车辆信息和个人信息有所变动时,要及时到保卫处办理变更手续,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联系到车主;

6.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关闭发动机,将车门锁好,车内不存放贵重物品或涉密文件,丢失被盗后果自负。

五、违规处理

(一)被授权车辆的车牌不得私自转借他人使用或识别车牌帮他人开启门禁杆,更不得私自将车位借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处理。

(二)百草餐厅地下车库和科技园大楼一楼车库的遥控钥匙不能转借他人或私自配制,一经发现,相关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处理,并没收遥控钥匙。

(三)机动车辆在室内停车场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时,违者罚款100元。

(四)所有车辆必须按位停放,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后在指定位置停放,违者罚款100元。

(五)未分配车位或未经保卫处批准的车辆、基建施工所用的载重车辆或高度超过2米的车辆禁止在室内停车场穿行和停放,违者罚款200元。

(六)车辆行驶中对行人、其它车辆和场内设施造成损失,要照价赔偿。对恶意损坏他人车辆和公共设施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由学校保卫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累计违反上述规定两次及以上者,取消车位使用权。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室内停车场暂行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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