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校园各停车场秩序,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驾驶车辆及电动车进入校园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校园各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保卫处负责,总务处协助完成车位租赁、划设及基础设施维护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开关时间
第四条图书馆地下停车场东侧出入口每天24小时开启,南侧出入口每天6:00-21:30开启。在开启时间内,被授权的车辆通过门禁系统识别车牌进出,非开启时间门禁系统将处于断电状态,被授权车辆也无法进出。
第五条五号教学区地下停车场出入口每天24小时开启,被授权的车辆通过门禁系统识别车牌和保卫处配发的卷帘门遥控钥匙进出。
第六条科技园大楼一楼停车场南侧出入口每天24小时开启,有车位的单位(人员)通过保卫处配发的遥控钥匙自行进出该停车场。
第七条校园内露天停车场的出入口即学校南门、北门及东门,南门和东门每天6:00-21:30开启,北门每天24小时开启。在开启时间内,被授权的车辆通过门禁系统识别车牌进出,未被授权的中、小型车辆履行报备、登记手续后从南门和北门进出,货车、工程车以及大客车等大型车辆履行报备、登记手续后仅限从北门进出。
第三章车辆停放范围
第八条图书馆地下停车场和五号教学区地下停车场仅限分配到车位的教工车辆以及经保卫处批准的其他车辆停放,未分配车位及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准停放。
第九条科技园大楼一楼停车场仅限东亚驾校、租赁车位的单位(个人)以及经保卫处批准的车辆停放,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停放。
第十条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且有序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及电动车均可在校园内露天停车场停放,因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不服从学校管理以及违法违规入校揽客等原因被禁止入校的车辆一律禁止停放。
第四章车辆停放要求
第十一条将车辆停放在车位线内,有方向标识的按标识方向停放,不得停放在门口、通道和阻碍消防器材使用的位置等。
第十二条在车库内车辆须按照分配的车位停放,不得侵占他人车位。
第十三条报废、已损坏及装有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物品的车辆未经批准不准在校内停放。
第十四条车辆存放时无漏油、漏液、漏水现象,制动装置应安全可靠,灯光装置完好。
第十五条在室内及地下停车场内禁止洗车、修车、练车等,不准长时间发动车辆。
第十六条未被授权的车辆若因工作原因需进出室内及地下停车场,需提前报保卫处批准。
第十七条校外车辆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园内长期停放,驾驶人或乘车人理完后业务办必须将车辆驶离校园,特殊情况需报保卫处批准。
第五章驾驶员责任
第十八条车辆进入校园后,驾驶员要注意瞭望,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行人、车辆以及建筑设施等,以免发生碰撞、剐蹭等。
第十九条要将联系方式张贴或摆放在车辆风挡玻璃的右下角,以便有事及时取得联系。
第二十条不得在停车场内乱扔杂物,不得在停车位内长时间装卸货物或存放物品。
第二十一条室内及地下停车场内严禁烟火,非工作原因不得在室内及地下停车场内使用明火、吸烟或长时间逗留。
第二十二条在保卫处登记的车辆信息(部门、车牌号、手机号等)必须与使用人信息相符,若车辆信息和个人信息变更,要及时到保卫处报备,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联系到车主。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关闭发动机,将车门锁好,车内不存放贵重物品或涉密文件,丢失或被盗后果自负。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授权车辆的车牌不得私自转借他人使用或识别车牌帮他人开启门禁杆,更不得私自将车位借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五号教学区地下停车场和科技园大楼一楼停车场的遥控钥匙不得转借他人或私自配制,一经发现,相关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处理,并没收遥控钥匙。
第二十六条车辆在车库内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时,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道路限速标识,违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七条所有车辆必须按停车位标识停放,不得侵占他人车位,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后在指定位置停放,违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未分配车位、未经保卫处批准的车辆及基建施工所用的载重车辆或高度超过2米的车辆禁止在室内及地下停车场穿行和停放,违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九条车辆行驶中对行人、其他车辆和场内设施等造成损失,要照价赔偿。恶意损坏他人车辆和公共设施等,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累计违反上述规定两次及以上者,取消车位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校外车辆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不服从学校管理以及违法违规入校揽客等,将列入黑名单,今后禁止入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室内停车场暂行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