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护学校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非法传教或带有政治色彩的事件发生,杜绝群死群伤等恶性事件、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活动开展要求
(一)学校各部门开展的各类活动要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二)活动内容要积极向上、健康有益,不得张贴或展示涉宗教信仰、带有政治色彩以及带有侮辱性的标语、条幅等物品,更不能进行违法宣传。
(三)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四)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校园正常教学、工作秩序。
二、活动报备范围
(一)各部门组织的文艺演出、节日庆典、晚会等活动。
(二)各部门组织的有校外人员参与的培训、交流学习以及专题报告会等活动。
(三)需要保卫处参与或协助的各类活动,已制定活动方案且传达至保卫处的不用再进行报备。
(四)需要动火、燃放烟花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安全风险较大的活动。
(五)其他需要报备的活动。
三、活动报备管理
(一)在活动实施前,需将《各类活动(培训)报备表》(见附件)填写完整后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二)大型活动等若需要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报备,由主办部门进行协调报备。
四、责任划分及要求
(一)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办部门对活动的安全措施承担全部责任。主办部门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对每个环节都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和责任人,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二)保卫处将对活动各项安全条件及措施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主办部门进行整改。
(三)严格实行活动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未经审批及上报备案,擅自举办活动,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办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