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师生员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秩序管理是指对学校的校门、道路、园林、教学区、生活区、校园周边以及校园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进行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负有维护校园秩序的管理职责,各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保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校园秩序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我校师生员工、外来办事人员及其他来校工作、学习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校园秩序管理坚持公正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对违反规定者以批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二章 校门秩序管理
第六条 进入学校校门必须按规定出示校徽、学生证、工作证或其他证件。未持有所规定的证件人员进入校园应经学校有关部门许可,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外单位借用学校活动中心、教室、运动场等设施的,主管部门须事前须通知保卫处,门卫执勤人员根据通知,准许借用单位人员进入。
第七条 新闻记者进入校园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八条 执法人员进入校园执行公务,必须持有执法证件和有关法律文书,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 快递人员、流动商贩、推销人员、废品收购人员以及其它流动务工人员严禁进入校园。
第十条 凡按规定进入校园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危害校园秩序。
第十一条 拉运、携带贵重物品、物资、材料、设备出校门,应当接受门卫检查,并出示资产处证明,属个人物品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对物品进行登记。
第三章 校园文化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擅自散发各种宣传品、印刷品,需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的,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同意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安装音响、广播电视等设施。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校园内公共场所举行集会、游行、讲演、讲座、报告等活动,必须经团委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应注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否则,不得举行。
第十五条 集会、游行、讲演、讲座、报告等活动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学校财产和其他公民权利。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非社会团体,组织者应在成立前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社团组织或者个人创办报刊,必须报党委宣传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创办。
第十八条 学校提倡举办多种形式、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学校传播封建迷信、伪科学、淫秽色情以及暴力、凶杀内容的出版物。校园内举行的大规模娱乐庆祝活动,组织者应报团委或党委宣传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活动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有损社会风气。
第四章 校园车辆管理
第十九条 凡进入校园内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维护校园秩序,服从学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教工的车辆和长期在校园内施工车辆以及其他与学校有密切业务往来的车辆由门禁系统识别车牌后进入校园。
(二)长期在校园内施工的车辆以及其他与学校有密切业务往来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到保卫处审批备案,并录入门禁系统。
(三)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实行登记制度,司机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门卫管理。
(四)从校园内运送学校资产或贵重物品出校的车辆,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并出示资产管理处或保卫处出具的证明,否则不予放行。
(五)学校南门严禁出租车、货车、重型机动车进入。
(六)凡进入校园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校园内设立的道路标识行驶,严格遵守交通规章,严禁车辆噪音过大,影响教学、科研工作及师生员工休息。行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校门出入口、交叉路口以及路上有行人时要减速慢行。
(七)校园建筑施工用车必须遵循指定路线行进,不得随意在校园内穿行。
(八)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
(九)校内各种车辆应当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在道口、人行道、草坪上停放车辆,特殊情况必须在非停车位停放车辆须经保卫处批准;学校南门前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十)外单位或个人车辆需在校园内长时间(超过24小时)停放,须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手续。
(十一)各部门组织重大活动需较多车辆入校,应当事先与保卫处取得联系,确定停车地点,保卫人员配合疏导来往车辆,防止交通堵塞。
(十二)校园内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由保卫处调解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凡进入校园的各种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服从学校管理,并应履行下列规定:
(一)进出学校南门应当推行。
(二)右侧行驶,严禁骑车带人、骑快车,拐弯时应当伸手示意。
(三)在指定地点停放。
(四)严禁畜力车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必须保持畅通,任何部门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校园道路上堆放杂物、材料,不得随意占用、掘动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如因施工需要临时占道、掘动道路的,必须事先报保卫处。
(二)进行道路施工或因施工需开掘道路,施工人员应设置防护栏杆或警示标识,必要时施工现场要设专人看护,施工后应迅速清除道路上的堆积物。
第五章 校园商服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教学区内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从事以师生为主要消费对象的经营性活动,不得悬挂、张贴商业广告。
第二十三条 在学生公寓从事商业、服务业及其它经营活动者,必须经总务处批准后方可开业,并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未经批准的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服务业等各种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凡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活动者,必须与其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状,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一切流动商贩、摊点经商活动;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禁止各种推销、传销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特困助学工程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需经学生工作处和总务处同意后,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二十七条 校外商业、服务单位为方便师生而在校园内举办“义卖”等销售活动,须经总务处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后,在指定地点进行。销售活动不得影响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出售书刊、教材等学习资料,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报送保卫处备案。
第六章 非学历办班管理
第二十九条 非学历办班是指:在校园内利用学校设施的非招生计划内(成人招生计划、职业技术招生计划)各部门或个人自行招生、开办的各类学习班。
第三十条 校园内开办非学历班,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经批准开办的各类学习班,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管理。
第三十一条 非学历办班组织者须与保卫处签订安全防范责任状,保证办班过程中不出现治安、消防事故,不损坏公共设施。
第七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师生员工和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都应当维护校园环境,保护校园清洁、卫生。应当爱护花草树木、动物,严禁攀折损坏校园植物和设施,修整、砍伐树木必须经总务处批准。禁止穿行草坪和在草坪上进行各种体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保护公共设施,严禁损坏校园内户外椅、路灯等设施,严禁在墙壁、公用桌、椅、厕所等处乱写乱画。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内私建滥建各种违章建筑;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在工程完工后七日内拆除或迁移。
第三十五条 除揭示板、宣传栏外,校园内任何场所、地点禁止粘贴各种布告、广告、启示、通知等粘贴物。
第三十六条 严禁焚烧垃圾杂物,严禁在草地、树林中抛扔、燃点火种。
第三十七条 禁止随地吐痰,禁止在校园内吸烟,不准乱扔废纸杂物。
第三十八条 校园内垃圾统一组织清运,严禁校外人员入校拣垃圾。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门卫有权禁止进入校园,对于不听劝阻、擅闯校园,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保卫处有权要求其说明情况或令其离开校园。对于拒不说明情况又不离开校园,影响学校秩序情节严重的,保卫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门卫有权禁止携带、运输物品出校门,并由学校保卫处与有关部门联系,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有权禁止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拆除音响设备,并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学校有关部门有权责令禁止活动,并视情节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学校保卫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保卫处有权责令停止销售等经营活动,并视情节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保卫处有权责令停止其办学活动,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组织者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到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保卫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工程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